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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單位由首次售出日起計的五年屆滿後,居屋業主可先向房委會繳付補價,然後把單位在公開市場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轉讓。在單位由首次售出日起的五年屆滿後,居屋業主可訂立單位的買賣協議,但協議須訂明,房屋署所評定的補價,要在完成該單位轉讓契據的簽訂手續前及在該協議的日期起計28天(或房屋署指定的期限)內繳付補價。如未繳付評定補價便出售、出租或轉讓該單位,即屬違反房屋條例的規定。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500,000元及監禁一年,而有關的轉售或轉讓均屬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