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交手續

 

房委會於1997年6月成立「居屋/私人參建居屋計劃單位第二市場」(居屋第二市場)讓現居公屋住戶和綠表資格證明書持有人可選購由首次出售日期起計第三年的居屋/私人參建居屋/租者置其屋單位(居屋)。這項安排增加了居屋的流轉量,以滿足社會對資助自置居所的需求。更重要的是,現居公屋住戶和綠表資格證明書持有人享有多一個自置居所的途徑,而房委會則可騰出更多出租公屋,編配予有真正需要的人士。

居屋第二市場樓宇買賣的運作,大致上與公開市場上的模式相同,買賣雙方可自由議價,或透過地產代理進行交易。買方必須承擔將來在公開市場上把單位出售時,所須要繳付補價的責任,請按連結了解居屋第二市場的售樓事項:

在居屋第二市場出售居屋單位: 由單位首次售出日起計第三年起,居屋業主可選擇把單位在居屋第二市場轉售予房委會及房屋協會轄下屋的住宅單位租戶、房委會轄下中轉房屋的認可居民或獲房屋署發給綠表資格証明書的人士,而毋須繳付補價。

業主可向各 租約事務管理處 、或 置業資助貸款小組 索取「可供出售證明書」申請書。填妥申請書後,連同申請費及樓契副本交回所屬 租約事務管理處 。

申請人必須以支票或銀行本票繳付申請費(現時是800元),抬頭人為「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屋署審核申請後,會發出「可供出售證明書」予有關居屋業主。 成功出售居屋單位的業主,及其配偶不能再參加房委會轄下的任何房屋資助計劃(包括公共房屋、居者有其屋計劃、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置業資助貸款計劃、居屋第二市場計劃、租者置其屋計劃)及房屋協會轄下的任何房屋資助計劃。


在居屋第二市場出售租置計劃單位: 由首次售出日起計第三年起,租置計劃單位業主可選擇把單位在居屋第二市場轉售予房委會及房屋協會轄下屋的租戶、房委會轄下中轉房屋的認可居民或獲房屋署發給綠表資格証明書的人士,而毋須繳付補價。

業主可向各 租約事務管理處 或 置業資助貸款小組 索取《可供出售證明書》申請書或按以下連結下載申請表格:

填妥申請書後,連同申請費及樓契副本交回所屬 租約事務管理處 。

申請人必須以支票或銀行本票繳付申請費(現時是800元),抬頭人為「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屋署審核申請後,會發出《可供出售證明書》予有關租置計劃單位業主。

成功出售租置計劃單位的業主及其配偶不能再參加房委會轄下的任何房屋資助計劃(包括公共房屋、居者有其屋計劃/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置業資助貸款計劃、居屋第二市場計劃、租者置其屋計劃)及房屋協會轄下的任何房屋資助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