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價程序

1) 已屆滿五年的居屋單位

單位的補價,是根據補價時該單位的十足市值,以單位首次轉讓契據或最近一次由房委會售予購樓人士的轉讓契據(只適用於重售單位)所訂明的十足市值與當時購入價,按房屋條例附表規定的下列公式評定,換句話說,即補價相等於將原來樓價的折扣(請參考,化為現值計算。請按此查閱補價的計算方法。 如果居屋業權是兩個人共同擁有,俗稱「聯名業主」,每位業主均需要在補價申請表上簽與買賣合約相同之簽名;如業權是一個人擁有,一個人簽名便可。 如業主委託其親友代辦申請手續,業主須要書面委託,而委託書內請列明委託人及受委託人之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有關物業地址,每個業主均需要在委託書上簽上與買賣合約相同之簽名。

2) 交回補價申請表 - 交回填妥的申請表及其他所需文件。

申請人須於申請表內填寫「日間聯絡電話」,以便有關人員預約視察單位及進行評估。 將填妥的申請表連同樓契副本及以支票或銀行本票繳交手續費6,190元(此手續費會定時調整)寄回或遞交:
支票或銀行本票抬頭人應寫明為「香港房屋委員會」,並在支票或銀行本票背面寫上所申請補價的物業地址。繳交的手續費不會退還,如在指定限期內繳付補價,手續費可從補價中扣除。申請人須檢查是否備齊所有文件,因為漏交任何一樣文件,申請將不會獲進一步處理。
所評估的補價,現時有效期為兩個月,限期過後,如尚未繳付補價,便告失效。申請人如要求重新評估補價,便須重新遞交申請表及繳交手續費。

3) 等候房屋署(或其委聘的測量師行)的評估及補價通知書 -

預約房屋署(或其委聘的測量師行)進行估價。 房屋署(或其委聘的測量師行)代表會預約到申請補價的單位進行實地視察及估價。由房屋署收到申請表格及全部所需資料起計,一般平均需時約一個月,申請人便可收到房屋署(或其委聘的測量師行)所發出的評估補價通知信。但一些新近到期之屋苑,因申請人一般會較踴躍,補價評估便可能需要較長時間才能完成。

4) 繳付補價或提出上訴 - 居屋業主須於限期內繳付補價或提出反對/上訴。

繳付補價 由評估補價通知書發出日期起計兩個月內,業主須繳付補價,否則須重新申請及繳付6,190元手續費。 反對/上訴補價評定 根據房屋條例,居屋業主如對房屋署(或其委聘的測量師行)評估的市值有異議,必須於評估補價通知書的日期起計28天內,向土地審裁處提出正式上訴;業主也可以選擇在同一限期內,向房屋署(或其委聘的測量師行)提出反對。逾期提出的反對/上訴,恕不受理。初次補價評定及其後的覆核,都是根據以上的程序及反對/上訴限期進行。 如果已向房屋署(或其委聘的測量師行)提出反對或向土地審裁處提出上訴,居屋業主可在評估補價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繳付補價,居屋業主必須在繳付補價後,然後把單位出售、出租、按揭或以其他方式轉讓。 如居屋業主已向土地審裁處提出上訴但聆訊尚未進行,房屋署(或其委聘的測量師行)可在土地審裁處就有關上訴作出裁決前,隨時修訂其評定的補價。上訴審結後,如評定的補價獲減,獲減的款額將會發還;但如評定的補價增加,業主則須向房委會繳交增加的款額。

5) 獲發解除轉讓限制證明書 - 在繳付補價後領取及登記解除轉讓限制證明書。

在居屋業主繳付補價(須以銀行本票或劃線律師行支票繳付)後,房屋署會發出解除轉讓限制證明書,證明根據房屋條例附表所規定的補價已經繳付,而有關單位的轉讓限制亦已解除。居屋業主應與律師安排,在有關土地註冊處將解除轉讓限制證明書登記。